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1号
发布日期:2024-01-08 09:1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4〕11001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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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垣曲县历山镇文堂村
法定代表人:卢伟
接省厅通知,2023年12月1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完成所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即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和《现场照片》2组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二、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