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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发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官网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1-24 14:47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鸡蛋、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从垣曲县东峰山冬梅豆芽加工坊购进,共购进6斤,货值10.0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鸡蛋从垣曲刘军鸡蛋经营部购进,共购进90公斤,货值882元;该批次猕猴桃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毛水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0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鸡蛋及猕猴桃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绿豆芽、鸡蛋及猕猴桃进行召回。

  该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已追溯到垣曲县东峰山冬梅豆芽加工坊进行查处,不合格批次的鸡蛋已追溯到垣曲刘军鸡蛋经营部进行查处,并将不合格猕猴桃违法线索移送至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圆茄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圆茄子从闻喜县谭拉群蔬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22斤,货值1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圆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圆茄子进行召回。

  该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此抽检不合格圆茄子违法线索已移送至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是从运城环硕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9公斤,货值39.2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茄子进行召回。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于2023年11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茄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销售的油麦菜,购进于2023年10月7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凯蔬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8斤,货值7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油麦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油麦菜进行召回。

  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惠元果蔬批零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油麦菜抽检不合格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五、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于2023年10月22日,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是从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购进的,购进19箱,共计190公斤,货值1136.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香蕉进行召回。

  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已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南加伦全家福购物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正在处理中。

  六、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销售的不合格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销售的上海青,购进于2023年10月8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上海青从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购进,共购进30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在购进该批次上海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进行召回。

  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于2023年11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食品零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已追溯到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正在处理中。

  七、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销售的不合格叶贡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销售的叶贡桔标称购进企业均为侯马市垤上远广水果批发店,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叶贡桔的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叶贡桔共购进18kg,货值共计35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在购进该批次叶贡桔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出示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完善并遵守索证索票制度。

  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停停山里娃生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

  (3)并处2200元罚款。

  八、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橙子、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销售的橙子、芒果标称购进企业均为侯马市垤上远广水果批发店,购进日期均为2023年10月6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橙子的联苯菊酯项目、芒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子共购进6kg,该批次芒果共购进8kg,货值共计265.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橙子、芒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出示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整改措施: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完善并遵守索证索票制度。

  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镇王停停山里娃水果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5.28元;

  (3)并处3000元罚款。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