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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申报事项

发布日期:2024-01-03 18:45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二、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三、设定依据

  《运城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四、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六、无生活源

  (1)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2)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七、财产状况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八、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十、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填写《垣曲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

  十一、办理流程

  1、本人向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提交申请及相关印证资料

  2、乡(镇)政府、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受理、初审。

  3、乡(镇)政府、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上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公示。

  5、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公示、资金发放。

  6、签订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协议书。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59-6060751

  投诉电话:0359-606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