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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报事项

发布日期:2024-01-03 18:45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三、设定依据

  《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四、认定条件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五、符合单独申请低保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26种)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及市场主体、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八、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

  3、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新证复印件(第二代残疾证)。

  7、家庭中有上学的学生要出具学校证明材料(原件)。

  8、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出具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9、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当年疾病诊断报告。

  10、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明。

  11、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12、赡养义务人:成家立户子女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13、申请人所在户籍地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14、填写《垣曲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等表格。

  九、办理流程

  1、本人(村、居)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受理、初审。

  3、乡(镇)政府、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上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上报。

  5、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公示、资金发放。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59-6060751

  投诉电话:0359-606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