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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垣曲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2 11:24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163 发布时间 2023-05-12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一、我县采暖期是什么时候

  供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延长供热期不超过3天的不另行计费。

  二、室内温度应为多少

  供热企业为用户供热,室内温度应保障20℃±2℃,顶户、边户不低于16℃。

  三、什么样的供热工程不合格

  1、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2、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3、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谁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4、其它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四、集中供热用户不得有哪些行为

  1、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私自安装放水装置。  

  2、擅自连接供热管网、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3、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4、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5、私自占用楼道内的管道设施。

  6、其它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五、供热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标

  1、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2、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3、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4、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5、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6、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7、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8、二次管网、入户管线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未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9、其它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淮或者约定温度的。

  六、城市供热收费如何管理

  1、集中供热费用收取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企业必须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逐步实行用热计量收费。管道接口、建设费用按照国家、省发改部门出台的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供热费用实行监管制,每年供热费用收取后,供热企业使用计划,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3、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缴纳时间为11月10日前,居民住宅、非居民供热费用均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

  4、供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报停手续,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基础供热费用,逾期不缴纳供热费或报停的加收违约金,否则供热企业有权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已接入集中供热的小区和单元楼新增用户入网,供热负荷及接入条件允许,无任何问题、纠纷的,供热企业不得拒接和收取以前供暖季的热损费。